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193号 2009-08-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8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8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依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地方税务局就查获地税发票部分进行奖励。如查获国税发票,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向同级国家税务局通报,并就查获地税发票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国、地税奖励合计不超过《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高金额。 三、依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发奖金,查补入库税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税收违法举报案件,市地方税务局应及时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并作为重大案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向省国家税务局进行通报。 四、县(区)局稽查局单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由稽查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市局稽查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省局稽查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报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省局局务会议审批。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将奖励举报费用列入当年支出预算,专门用于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进行奖励。检举奖励资金来源,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七、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八、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09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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