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1997]19号 1997-8-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从1997年7月1日起结束试行,正式使用。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有关使用规定仍按沪地税稽[1996]5号《关于试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125页)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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