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 为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应对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维权服务措施通知如下: 1.按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规则,4月份提取支付时间预计为4月28日,请申请职工关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余额(账户可提取余额=账户余额-0.01元),若账户可提取余额不足,将导致4月份提取支付失败。为避免提取支付失败,职工可根据本人办理业务类型,在4月27日前自行在线变更调低月提取金额: (1)属于职工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频次为按季度提取,账户可提取余额应当大于月提取金额*3,在线变更月提取金额渠道为“上海公积金”APP、“随申办”APP或小程序; (2)属于职工租赁市场租赁住房不办理网签备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频次为按季度提取,账户可提取余额应当大于月提取金额*3,在线变更月提取金额渠道为上海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APP、“随申办”APP或小程序; (3)属于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频次按月提取,账户可提取余额应当大于月提取金额,在线变更月提取金额渠道为上海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APP、“随申办”APP或小程序。 为尽可能减少疫情对租赁提取职工的影响,对4月份因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租赁提取支付失败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将在5月底对上述职工增加安排一次租赁提取支付(职工申请终止业务的除外)。 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举报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查、前期核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程序的,可相应顺延或中止,疫情影响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疫情影响消除后,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及时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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