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申请增加印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第五联[抵扣联]的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4]129号 2004-7-15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协会《关于申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五联(抵扣联)的请示》(桂国货代协字[2004]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同意,现函复如下: 为了方便我区广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货主增值税抵扣,同意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四联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增加第五联“抵扣联”。第五联“抵扣联”规定印色为绿色,并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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