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59号 1997-10-05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7〕4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分别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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