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台籍、外籍人员利息所得、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1997]232号 1997-11-19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常地二[1997]117号《关于台籍、外籍人员利息所得、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台籍人员陈伟彬因借款给雄鹰针织品印染有限公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有关规定,对外籍人员从常熟茂盛工具有限公司取得的投资分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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