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四小票软件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升级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385号 2006-9-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信便函[2006]19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我市自2006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新版(V2.30)软件开具货运发票。 二、各局须于2006年8月31日前积极配合税控服务商完成全部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开票税控装置、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的代开票税控装置升级工作,以确保我市自2006年10月1日起(采集时间)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新版(V2.30)采集、检查软件以及V2.2版合并软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主管范围内的全部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告知此次升级事宜,积极做好宣传准备工作。 (二)积极配合税控服务商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为主管范围内的全部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完成软件升级及调试工作。 (三)掌握主管范围内税控装置的升级进度,对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税控服务商沟通、解决;仍无法解决问题的,须将详细原因及时报告市局。 (四)各局应于2006年8月31日15:00前将税控装置升级完成情况报告市局。 三、升级工作测试环境的搭建标准 (一)采集软件测试环境。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具的货运发票须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系统(地税自开版)V2.30版”和“通用税务数据采集系统(地税机关版)V2.30版”采集电子数据。 (二)检查软件测试环境。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具的货运发票须使用“通用税务数据检查系统V2.30版”检查电子数据。 (三)合并软件测试环境。自2006年9月1日起开具的货运发票仍使用“通用税务数据合并系统V2.2版”合并电子数据。 (四)汇总软件测试环境。自2006年10月1日起须使用“通用税务数据汇总系统(地税A版)V2.30版”和“通用税务数据汇总系统(地税B版)V2.30版”汇总电子数据。 四、本次升级工作中所需合并、汇总软件,各局可从市局tax861网站首页中的“下载中心”—“发票类”中下载,也可从http://www.nbbgc.com.cn首页中的“下载中心”—“税务四小票下载”,或从http://www.nbtax.gov.cn首页中的“软件下载”中下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升级四小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和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九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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