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9]87号 1999-04-0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城市商业银行有关税收财务管理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本的核算和管理 (一)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安全防范费支出,每年每户(以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为1户,下同)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批后,在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超过1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后列支。 (二)盈利的城市商业银行需要列支奖金的,专项上报省局审批。计提的奖金在计税工资外核算。 (三)城市商业银行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如因经营业务确需超过按规定可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的,报经市局审批后按实列支。 (四)凡是以分支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向分支行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2%以内提取,报市局审批后在成本中列支。具体提取、分摊管理费办法,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29号文件规定办。市局审批后抄报省局备案。 (五)凡是以分、支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商业银行,其分、支行发生的亏损,报经市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分解到盈利的分、支行予以在税前弥补。 (六)城市商业银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净损失(实际损失数扣除保险赔款和残值收入),净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要分设"计提折旧"和"不计提折旧"两类科目分别核算。已在成本中列支购建的固定资产视作一次性提足折旧并按规定通过有关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购置微机的支出,报经市局审批后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与微机配套的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以及复印机、碎纸机、电子支付密码器,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作为低值易耗品。 (三)对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 列入成本的审批权限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超过10万元的,层报省局审批后列入当期成本。 (四)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需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三、资金、财产损失的处理 (一)符合呆帐贷款条件的贷款呆帐处理以每笔(一个借款单位或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为一笔)贷款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每笔贷款本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 以下的,报市局审批后在呆帐准备金中核销,每笔超过10万元的,层报省局审批。 (二)坏帐损失,每年每户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后在坏帐准备金中核销;超过10万元的,层报省局审批。 (三)出纳短款、错帐损失、结算事故赔款以及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造成的资金损失的处理权限:每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超过10万元的,层报省局审批后列入当期损益。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城市商业银行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四、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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