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注协[2000]15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8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支出的审批和控制制度,费用开支应按规定列支。1.会计师事务所购置现代办公设备(如复印机、打字机、装钉机、碎纸机等)总值在3万元以下的可一次列入当年费用,总值超过3万元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粤财注协[2000]154号       2000-12-18

各市财政局、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支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的新情况,现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收支管理若干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管理

  1.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必须全额反映,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业务收入。如:不得在业务收入中实行回扣分成,不得以支抵收,不得隐瞒收入设“小钱柜”,不得对外承包等。

  2.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公正机构,不得以其资金投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公司)搞收入。

  3.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挂“资产评估所”、“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相关业务中介机构招牌的,其业务收入必须全额在会计师事务所入帐。

  4.相互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业务合作的收入,由承接业务的事务所(简称主办所)全额入帐。主办所分给合作所的收入,合作所应开具正式发票(不能以收据代发票),主办所据以冲帐,合作所据以入帐。

  三、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支出的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支出的审批和控制制度,费用开支应按规定列支。1.会计师事务所购置现代办公设备(如复印机、打字机、装钉机、碎纸机等)总值在3万元以下的可一次列入当年费用,总值超过3万元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2.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考虑员工的素质、工作表现和工作效益等因素自主制定工资制度。员工待遇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实际发放员工报酬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制度和劳动合同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3.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劳动、社保部门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等,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列入业务支出。

  4.职工教育经费、住房补贴按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列支。

  5.会计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购买职工风险保险,按实际支付的保险金额列入业务支出。未购买职业风险保险的,按当年实际发生赔偿金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6.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在1200元以内开支涉外工作服装费。

  7.有工会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按工资总额(包括劳务费用)的2%,计提工会经费。

  8.职工福利费(从业务支出提取部分),按在职人员的应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14%提取。

  9.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和对外交往的招待费,可在业务收入总额的5%以内,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业务招待费”中据实列支。

  10.协会会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定规定的标准交纳。

  四、会计师事务所所经批准设立的分所、分部、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财务不独立核算,其实现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应全部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以内,并设帐实行内部核算,会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上报。对尚未具备条件设帐核算的单位,其业务收入应全部直接交到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帐户,业务支出可采用备用金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按实际支出数向会计师事务所报销。不能以收入分成扣留业务收入或以收入分成列作事务所业务支出处理。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除了支付业务支出,实现利润在抵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纳税以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安排使用,在安排使用上应瞻前顾后。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公司法》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留10%的公积金和5%?10%的公益金。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支结余,按合伙人应分配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属于合伙人权益。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向当地注协报送会计报表一式二份。省注协在必要时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报表进行抽查。

  八、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按本规定制定本所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并报省、市注协备案。

  九、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本规定与现行税收政策不一致的,年终由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广东省财政厅

2000年12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