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法[2003]41号 2003-06-20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法[2009]6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92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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