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08-28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的规定,为保证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调整堤围防护费计费依据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126号文规定,以下企业计费依据调整为: 银行改按当期利息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 保险公司改按当期保险费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改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 对输变电工程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二、外贸企业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贸企业征收市区堤围防护费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24号)的有关规定计征堤围防护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类型"项目中填列"外贸公司"的属于外贸企业范围。 三、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的0.5‰计缴堤围防护费。 本通告所指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核准手续由企业自行向广州市水利局申请办理(广州市水利局地址: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电话:61300512;61300555-8523)。 四、其他事项仍暂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告》(穗地税发[2001]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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