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3]633号 2003-07-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45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3]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6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中规定的产权人重新购房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的政策规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现对我市个人出售住房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产权人、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二)对于产权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现有住房前,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视其原来已购另一住房的价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税。主管分局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须明确区分“现有住房”和“另购住房”的概念,“现有住房”的《房地产证》登记时间必须早于“另购住房”的《房地产证》时间。“现有住房”为《房地产证》登记时间较早的住房,而非现在实际居住的住房。 (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四)重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或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的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产权人、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办理办法 (一)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自有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按2003年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征收管理-审批、核准事项-退税管理-政策性退税”的规程,由分局核准办理。 纳税人在重新购房后向主管分局提出退税申请,主管分局在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时,应审核以下资料: 1.《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出售原有住房取得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3.出售原有住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4.原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重新购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7.重新购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如现购住房因办理银行按揭付款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银行按揭合同、按揭扣款银行存折的原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现有住房前按市场价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原来已购另一住房的价值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具体办法按2003年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征收管理-审批、核准事项-政策性减税、免税”的规程,由分局核准办理。 1.纳税人在房产三级交易市场办理现有住房的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之前,须向主管分局提出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主管分局应审核纳税人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 (2)出售现有住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3)出售现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4)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另购住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6)另购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如另购住房因办理银行按揭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银行按揭合同和按揭扣款银行存折的原件、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制作减免税复函事项 按照规程完成审批流程后,分局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在《减免税(费)呈批表》(ZS032)中的签署意见制作减免税复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抄送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或各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执行(根据纳税人房产交易手续的办理地点确定);一份抄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备案。各分局要主动加强与房地产三级市场、国土部门代征单位的联系,切实加强房地产三级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工作,确保换购住房征免个人所得税程序的正常运作。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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