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按降低预计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1999]33号 1999-02-13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基层单位反映,受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利润率普遍下降。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仍按原青岛市税务局青税外[1993]23号文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势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纳税极为困难。为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文的贯彻执行,培养企业依法纳税意识,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按10%的预计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以后,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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