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黔地税发[1998]48号 1998-4-7 各地、州、市地方税税务局: 1997年,在省局统一安排部署下,各地顺利完成了部分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工作。一年来的运行表明,印花税纳税申报作为加强印花税征管的一项改革措施,在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偷逃税、提供纳税检查依据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效果十分显著。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捡处试行印花税纳税申报的3000余户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就占印花税总入库数的40%以上,是印花税收入任务得以完成的重要因素。为巩固和扩大申报成果,进一步挖掘增收潜力,提高印花税征管质量,省局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实施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并要求各地在两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纳税辅导——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罚”四位一体的印花税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贵州省印花税纳税申报办法(修订稿)》,全面实施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 为使申报操作程序更趋于规范和合理,省局根据1997年各地试行的经验和一些地方的意见及建议,对印花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部分条款和纳税申报表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各地要抓紧时间,认真研究贯彻《贵州省印花税纳税申报办法(修订稿)》(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组织实施好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除对旅游业、旅店业、娱乐业、饮食业申报率暂不作要求外,其他各类企业的申报率必须达到100%。申报表(样式见附件2)的印制,省局不再统一安排,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用量自行印制,并务必于4月30日前发至申报企业,以确保申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做好纳税辅导,加强纳税检查,严格依法处罚,确保申报质量。 各地在印花税纳税申报的实施过程中,要以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纳税辅导——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罚”四位一体的管理方式,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增强企业真实申报的自觉性,提高正确申报率;二是要加强纳税检查,针对虚假申报、零申报等问题,对申报质量进行事后监督;三是要严格税收法纪,对违章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罚。 三、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扎实工作,注重实效 各地实施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应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既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做到全面实施,又要根据税源情况突出抓好中心城市和重点征收单位的申报工作(印花税纳税申报重点实施单位名单见附件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和解决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申报工作扎实地开展。同时,各地要注意做好信息反馈和工作总结,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确定的重点实施单位每半年应向省局报送一次工作总结,报送时间分别为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贵州省印花税纳税申报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均应按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印花税纳税申报。 第三条 印花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有关规定,对照所发生的应税合同(凭证),归类汇总后逐项填写申报表并计算出应纳税额,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纳税人购花、贴花并划销的纳税方式。 第四条 印花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自存,两份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五条 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实行按月申报,申报期限为次月10日前,即当月所发生的应税合同(凭证)应于次月10日前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业、年度经营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季申报,申报期限为季末终了10日内。 第六条 一份合同(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可采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合同(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第七条 对同一类应税合同(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由地方税务机关加盖“印花税汇缴专用章”。纳税人应按合同顺序号将完税合同(凭证)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第八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税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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