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颁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农[1992]1710号 1992-09-1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农业部[92]财农字第21号《颁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企业对1992年以前的挂帐要认真进行清理,妥善安排,做出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处理。今后企业当年发生的财务问题必须在当年处理,凡在下年度及以后年度处理的,用自有资金解决。 二、企业按规定在销售收入中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后,市财政局京财农[1991]351号、505号、550号文中有关提取增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具体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由主管局与企业(二级公司)协商核定后,主管局统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各企业确需加速折旧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市财政批准后执行。 五、各企业因增提折旧基金,提取技术开发费及补充流动资金,影响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视同完成承包任务,但不得减少财务包干上交利润。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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