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土地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198号 2005-5-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土地评估增值转资本公积和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台财发[2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精神,对企业土地进行评估,发生土地评估增值,并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活动,在税收上不能确认企业土地隐含的增值已经实现,因此,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通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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