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社会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5]68号 2005-5-18 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92号)规定,结合市本级社会中介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