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税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稽查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税务稽查的执法效率,切实做好全地区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各项工作,结合辽源经济实际和税收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实施范围 除总局明确规定外,全市稽查局2022年的所有待查对象,均须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从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属于企业集团的,该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一并纳入待查对象。 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组织者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三、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实施者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四、税务稽查计划的目标或者效果 按照“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各项制度,认真实施“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逐步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机制,切实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税务稽查公平公正,着力营造良好的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积极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对象范围 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 六、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实施步骤或者途经 (一)认真做好计划制定前的相关调查、分析及建议工作 制定计划之前,市稽查局综合选案股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分析与预测,相关内容如下: 1.确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依据。 围绕所属税务局、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中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稽查局的工作要求,结合辽源经济实际和税收实际,制定本计划。 2.与相关单位、部门沟通、协调。 (1)与上级稽查局沟通。 (2)征求稽查局、第一稽查局意见,避免重复执法。 (3)征求市局相关科室的意见,避免重复执法。 3.分析了当前辽源地区(含两县)税源构成。 4.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完善“两库”。 (1)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市稽查局建立,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第一稽查局协作配合。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用于市稽查局随机抽查工作中所有待查对象的随机抽取。 (2)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完善建立“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并标识“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省级及以上重点稽查对象不由本地区标识。 (3)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由市稽查局建立,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第一稽查局协作配合。 (4)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稽查局负责建立市稽查局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一稽查局负责建立第一稽查局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维护统一进户执法对象名单,避免重复执法。 (1)除上级交(督)办案件、举报案件或查办其他案件发现有重大违法犯罪线索的以外,原则上省、市两级税务稽查部门对同一纳税人三年之内进行过稽查的,税务稽查部门不再选案稽查。 (2)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6.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对市级重点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2)对非重点稽查对象,2022年暂时不随机抽取。 (3)上级局安排的其他需要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按照相应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频次。 7.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确定待查对象。 在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等前提下,结合当前地区税务稽查实际,在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中,在辖区范围内,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采取“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待查对象。 (1)在确定的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中,按20%比例进行抽取,作为2022年的辽源地区市级重点稽查对象。 (2)根据上级局安排其他检查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待查对象。 8.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1)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实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执法检查组相对固定的单位,按照“组”随机的方式,实现对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 (2)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9.分析了辽源地区稽查局的稽查工作实际。 (二)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的问题 1.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的问题。 截止到随机抽取的当天,对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在稽查局对其实施检查前,允许企业先行自查。企业自查结束后,再由稽查局依法确定是否对其实施检查。 2.对非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采取直接立案检查的方式。 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打击税收违法活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务稽查部门牵头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三)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强化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注重培训宣传 加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各界支持。加大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解疑释惑,增进理解,促进和谐。 八、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评估方式 采取召开集体审议会议的方式,对稽查计划进行集体评估。 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评估结果运用 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抽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附件: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税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稽查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税务稽查的执法效率,切实做好全地区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查计划》,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三)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转变税务稽查执法理念,转换税务稽查监管方式,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升税务稽查执法效能。 严格执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各项制度,认真实施“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逐步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机制,切实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解决税务稽查执法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全面推进税务稽查公平公正,着力营造良好的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积极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与相关单位、部门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与上级稽查局、与市税务局所属的征管、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科室、与市第一稽查局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执法。 三、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稳步推行全市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全市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稽查部门在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一)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市稽查局建立、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第一稽查局协作配合。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用于全市稽查局随机抽查工作中所有待查对象(除总局明确规定外)的随机抽取。 (二)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完善建立“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并标识“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省级及以上重点稽查对象不由本地区标识。 (三)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由市稽查局建立,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第一稽查局协作配合。 根据省局双随机的工作要求,暂时需要各地区维护的异常名录库的内容有: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和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随着省局双随机工作的不断推进,将逐渐完善异常名录库的维护。 (四)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稽查局负责建立市稽查局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一稽查局负责建立第一稽查局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五)随机抽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六)随机抽查的适用范围:除总局明确规定外,市稽查局2022年的所有待查对象,均须从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属于企业集团的,该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一并纳入待查对象。 (七)随机抽查的平台: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随机抽取待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八)随机抽查的对象范围: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 (九)随机抽查对象的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十)随机抽查的主体: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全市辖区内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十一)随机抽查的内容:随机抽查的内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十二)随机抽查的方式:采取“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定向抽查名单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十三)维护统一进户执法对象名单,避免重复执法。 1.除上级交(督)办案件、举报案件或查办其他案件发现有重大违法犯罪线索的以外,原则上省、市两级税务局稽查部门对同一纳税人3年之内进行过稽查的,稽查部门不再选案稽查。 2.3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十四)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对市级重点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2.对非重点稽查对象,2022年暂时不随机抽取。 3.上级局安排的其他需要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按照相应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频次。 (十五)辽源地区稽查局稽查工作实际 全地区检查人员情况。截止到2022年8月1日全地区共有7个检查组,其中市稽查局有4个检查组,第一稽查局有3个检查组。 (十六)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确定待查对象 在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等前提下,结合当前税务稽查实际,在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中,在辖区范围内,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采取“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待查对象。 1、在确定的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中,按20%比例进行抽取,作为2022年的辽源地区市级重点稽查对象。 2、根据上级局安排其他检查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待查对象。 (十七)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的问题 1、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的问题。 截止到随机抽取的当天,对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在稽查局对其实施检查前,都允许企业先行自查。企业自查结束后,再由稽查局依法对其实施检查。即采取“先自查后检查”的方式。 2、对非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采取直接立案检查的方式。 (十八)纳税规模达到自查标准的市级重点稽查对象的相关的自查问题 1、自查时间的问题。结合辽源稽查工作实际,自查时间为20天。 2、根据本级随机抽查方案,对先行自查的抽查对象,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随机抽取结果,告知其随机抽查程序及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 3、督促纳税人在自查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督促纳税人根据自查结果填写《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纳税人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自行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十九)自查及检查年度:2019至2021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十)实施随机检查的主体 1、市稽查局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选取的待查对象,可以全部由市稽查局依法实施检查,也可以按照税收管辖权,通过“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推送到第一稽查局,由第一稽查局依法实施检查。特殊情况除外。 2、辽源市税务系统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随机检查的主体: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十一)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1、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实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执法检查组相对固定的单位,按照“组”随机的方式,实现对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 2、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十二)随机抽查情况的报备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后,应在发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之前,向省稽查局报备。 (二十三)随机抽查情况的发布 向省稽查局报备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公布整体随机抽查的相关情况。 (二十四)随机抽查情况的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文件印发后,由市稽查局通过“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吉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相关事项,并应在向社会公开之日起5日内,将公开情况向省稽查局报备。 (二十五)随机抽查的监督管理 市稽查局应落实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效能评估,对第一稽查局随机抽查工作加强管理。 (二十六)抽查成果增值运用: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抽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打击税收违法活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2022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晓华 成员:各县(区)税务局负责人,直属机构、事业单位负责人,市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随机抽查工作办公室,在市稽查局综合选案股。办公室主任:冯殿利,成员:李丽囡、韩敏、武仁凯、秦立兴、张天慈。 (三)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强化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注重培训宣传 加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各界支持。加大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解疑释惑,增进理解,促进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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