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39号 2002-4-4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12日发出了《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省局接此通知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税发[2002]23号 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4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不断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集贸市场税收的专项整治,依法打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理顺税收秩序,提高征管水平,创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湖北市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实现目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规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户籍清楚,登记率达到100%; 2、按期申报率达到95%以上; 3、当期入库率达到100%; 4、违规处罚率达到100%; 5、税负公平,即市场内外经营户,在同类商品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税负一致; 6、无假发票使用现象; 7、符合建帐条件的,必须建帐,并实行查帐征收; 8、停止执行与现行税收政策相抵触的各项规定; 9、税收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健全。 三、整治重点 1、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县(市)城关、大型乡(镇)所在地。 2、重点对象:各类集贸市场。 3、重点内容: (1)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 (2)未自觉如实申报缴税的; (3)应建帐而未建帐的; (4)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 (5)应依法予以处罚而未处罚的; (6)税负偏轻,群众反映大,被举报的; (7)违规制定的各种土政策、土办法; (8)各地确定的其他内容。 四、工作阶段 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既要划分工作阶段,分步实施,把工作做到位,又可将各阶段的工作同步进行,确保实现省局制定的目标。 1、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上半月,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2、调查摸底阶段。4月份下半月,在纳税人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当地集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 3、清理检查阶段。5-7月,对整治范围内的纳税人,要逐户逐项进行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并依法进行处理。 4、整改总结阶段。8月上旬,就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完善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制度,并在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各类报表上报省局。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整治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各地务必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与市场经济命运和遵守WTO规则紧密联系起来,做到思想倒位。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部门配合,周密组织部署。成立专组,选派素质高、业务熟的税务人员参与整治工作。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要以简报形式上报省局征管处,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3、讲求实效,不走过场。通过整治工作,在实现具体目标的同时,要深入解剖集贸市场税收,分行业、经营规模、商品大类摸清底数,分别测算出毛利率、纯利率,为促进建帐、核准定额和规范管理打下基础,切忌走过场。 4、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严格执法,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纳税人,要加强纳税意识教育。对自查出的纳税问题,凡能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对不服从管理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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