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接收外地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单位给外地站点拨付了一笔工作经费,对方的票据多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或“省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收据上注明“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本收据限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
我单位给外地站点拨付了一笔工作经费,对方的票据多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或“省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收据上注明“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本收据限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不能用于收费”。请问:这类收据财务可否收?能否在税前列支?另外,对接收外地发票、收据有无印制时间上的要求,九几年的或二00七年以前的可否收?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扣除办法中给出了税前扣除的两个原则:真实、合法。其中合法性强调“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行政管理活动中属于财政性收支范畴的行政性收费我们认为可以凭收款收据入帐并税前扣除,但行政事业单位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则应根据行为性质使用相应的发票,而不能使用行政事业收据或内部往来收据,企业单位获得的此类收据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凭据入帐并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发票或收据印制时间的要求,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介于此类票据的特殊性,各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都有严格的管理办法,比如安徽省在皖财综[2001]290号中明确,专用票据必须要向社会公告,对未列入向社会公告的专用票据,一律作为违规票据处理;山西省在(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1号)中规定,凡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上未套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未加盖收款单位财务或征费专用章而收费的,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款项。付款单位的财会人员,对不合法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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