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黄金管理局(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明确,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8〕10号)的有关规定,即“无论是独立从事矿石开采的企业,还是采、选或者采、选、冶联合企业,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按采出的原矿计征”。 二、从1998年2月起,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严格按国办函〔1998〕10号中的第五项规定交纳。 请将此通知精神转发各有关矿山企业,并做好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9年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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