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商品已发出,但由于购买方的原因不能随货开票,要等对方通知才能开发票,而且时间跨度较长,不这么处理就会失去市场,而不开发票税务又说偷税漏税,是否可以放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中核算?税务上如何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