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4]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12
摘要:《细则》第七条所指单位,需要在全区统一“普通发票”式样基础上加印本单位名称,或者需要自行设计式样的,可向县级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附报式发票式样),然后由各级地税局列入“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并按前款规定程序报区地税局审核批准。

  四、[条款废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我区“普通发票”一律套印区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制发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从区地税局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之日起,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立即作废(即不能再用来印制我区的“普通发票”)。

  2、现有库存的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的“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3、印制发票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4、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之前,除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认定的印制发票企业外,其他企业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将已领的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缴给当地税务机关;区国税局认定的印制发票企业已领的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只能用于印制国税局管理的工业、商业、物资供销、加工修理等行业及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纳税人和涉外税收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经区地税局认定的印制发票企业可用原领的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普通发票”。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后,区地税局认定的印制发票企业在向区地税局领取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时,缴回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条款废止]发票印制及工本费结算

  1、区地税局批准“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后,各地市地税局应及时与区地税指定的承印发票企业具体商议印制事宜,签订印制发票合同,并自行与印制发票企业办理成品验收和工本费结算手续。

  2、印制发票企业必须按区地税局下达的《普通印制发票通知书》和印制发票合同的规定要求印制“普通发票”,并按月向区地税和合同需方报告印制情况。

  六、本通知所称“普通发票”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纳税人及涉外税收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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