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0]44号 2000-02-2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一律按0.05元/千瓦时或所在市地物价、电业部门2000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不高于0.06元/千瓦时的标准,免征增值税。 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电力工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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