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用不同品位含铁度的铁矿粉进行人工配矿是否属于自产行为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6]274号 2006-05-2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用外购不同品位含铁度的铁矿粉进行人工配矿是否属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的请示》(柳市国税发[2006]100号)收悉。关于你局管辖的民政福利企业按客户要求用不同品位含铁度的铁矿粉进行配置,以达到客户要求的含铁度数然后销售的行为是否属于“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企业配置铁矿粉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外购含铁度数较低的原矿经破碎机进行二次破碎,然后与外购含铁度数较高的铁矿粉进行混合;另一种是将外购55度至67度品位的铁矿粉直接进行配置;两种方式均必须经过多次用铲车进行混合、用铁铲进行粉碎、抽样化验等工艺流程,且经配矿后的铁矿粉改变了原有铁矿粉的含铁度数及各种微量金属元素,因此,我局同意你局“经上述两种方式配置的铁矿粉属于企业自产货物”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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