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好运北京”系列赛事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7]306号 2007-07-2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给“好运北京”系列赛事(以下简称“测试赛”)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做到对我市测试赛税收征管与服务工作的统一、协调、规范,现将测试赛有关征管和服务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测试赛征管与服务工作 (一)测试赛是按照国际奥委会要求和北京申奥承诺,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前,对赛时正式使用场馆的场馆设施、技术系统、运行规范和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测试和检验。由于影响范围大、涉及面广,各局要牢固树立“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大局意识”和“整体服务意识”,本着“奥运无小事,服务在细节”的原则,开展测试赛征管与服务工作。 (二)按照赛事工作安排,测试赛统一冠名为“好运北京××赛事”,2007年8月-2008年6月将陆续举办42项测试赛, 2007年将举办26项,其中23项在北京举办。测试赛赛程短,时间跨度长,并且在测试赛举办过程中,涉及的单位、组织和人员众多。各局对测试赛征管和服务工作要常抓不懈,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奥运税务服务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协调服务的作用,为测试赛涉及的纳税人提供重点服务,组织、协调好本辖区测试赛税务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加强对测试赛征管和服务工作中新政策、新情况的落实与反馈,做到与市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有效衔接与沟通,形成整体服务奥运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测试赛税收政策和征管服务 (一)关于测试赛涉税政策问题 1.对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事组委会”)和各单项测试赛组委会(以下简称“单项组委会”)取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依照《营业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征免营业税。 对于国内外参赛运动员、获奖运动员、裁判员、国际官员以及赛事组委会和单项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其他临时人员等个人在测试赛中取得的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依照《营业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征免营业税。 对赛事组委会和单项组委会赛后处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依照《营业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征免营业税。 2.对国内外参赛运动员、获奖运动员、裁判员、国际官员等个人在测试赛中取得的各项收入,依照中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由直接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赛事组委会和单项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其他临时人员等个人在测试赛中取得的奖金、津贴、补助等收入,属于在编人员的按照工薪所得、属于临时工作人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由直接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各国际单项组织以及境外其他参加测试赛相关各方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测试赛相关的各项收入,依照我国税法有关代扣代缴规定,由直接支付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二)关于测试赛征管问题 1.赛事组委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使用和管理《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2.各单项组委会要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单项组委会委托指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进行财务核算的,由托管机构负责具体涉税事宜的办理,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取得应税收入由托管机构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款。 3.涉及测试赛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由市局奥运税务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各局负责纳税人税款征收等日常具体征管事宜。 4.对赛事组委会和单项组委会违反《征管法》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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