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2005-05-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住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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