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10]20号 2010-01-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二、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对国外投资的企业、对国外支付款项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各市局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提前告知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做好企业填报报告表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填报。 有关“金税三期”录入说明另文下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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