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5)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0、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4)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5)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4)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5)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损失情况说明;
(4)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14、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4)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5)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5、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4)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5)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6、债权性投资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
(4)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或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适用于无法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超过三年或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5)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6)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7)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因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
(8)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9)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9)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17、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4)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7)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8)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10)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或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原因说明。
18、关联企业转让资产、借款、担保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专项说明
(4)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9、资产捆绑(打包)以市场方式出售损失
(1)申请报告(2份)(包括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2)会计核算资料
(3)资产处置方案
(4)资产作价、资产计税基础依据、、
(5)出售合同或协议
20、 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1)申请报告(2份)(包括损失专项说明)
(2)会计核算资料
(3)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21、因刑事案件或公安立案两年未追回的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企业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五、税务机关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即时办结。
六、系统操作
暂无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查验资料
1.做好资料查验工作,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凡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检查纳税人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接收资料
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资料的,应当场接收资料
(三)登录台帐
登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帐”(按损失扣除年度建立台帐,分户逐项登录),申请报告一份留办税服务厅定期装订成册后备查。
(四)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