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流程

来源:福州国税 作者: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1-05-12
摘要: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公布生效,福州局具体流程如下。今后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一、业务概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

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公布生效,福州局具体流程如下。今后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一、业务概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2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二、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
  1、汇总清单(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二)属于专项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
  1、现金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5)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7)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存款类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4)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5)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6)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未完成清算证明。
  [(5)、(6)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送]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有关担保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4)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5)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6)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7)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8)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9)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0)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1)属于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存货(工程物资)盘亏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5)存货盘点表;
  (6)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存货(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5)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6)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存货(工程物资)(工程物资)被盗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4)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5)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4)固定资产盘点表;
  (5)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6)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7)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5)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6)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7)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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