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外资企业,2003年12月份购入一台汽车,预计残值率5%,分5年折旧。2010年处置该汽车,收到处置款1000元,发生损失5000元,请问该损失是否需要经税务局审批? 答:企业2003年购入的汽车。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汽车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五年。 首先,企业原确定的汽车折旧年限五年,符合税法的规定。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四年。 执行新法后,企业仍将汽车按五年计提折旧符合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03年12月份购入汽车,2010年处置,该汽车已超过使用年限。因此,该汽车处置损失为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 但是,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固定资产清理的损失,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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