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行业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127号 2010-08-0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行业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行业鉴定是开展行业税源分析监控,有效实施行业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调查鉴定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涉及行业税源监控分析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由一名分管局领导牵头,成立行业税源监控分析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协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行业税收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甬国税函[2010]131号)要求,各单位应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50%以上的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行业和税源监控行业鉴定工作;海曙区局、江东区局、保税区局、大榭区局还应完成20%以上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行业和税源监控行业鉴定工作。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行业和税源监控行业鉴定工作;海曙区局、江东区局、保税区局、大榭区局还应完成50%以上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行业和税源监控行业鉴定工作。市局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纳税人产品行业变化申请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行业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业税源管理基础,细化纳税人行业类别,提高行业税收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行业分为纳税人产品行业和税源监控行业两种。纳税人产品行业是指按国民经济行业标准对其小类进行细化划分的纳税人经济类别。税源监控行业是根据行业税源管理需要对纳税人产品行业进行重新归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类别。 第三条 纳税人行业鉴定管理工作主要内容:依据国民经济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修订纳税人产品行业目录;调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依据纳税人产品行业目录,及时、正确鉴定纳税人产品行业归属;开展日常管理,确保纳税人产品行业归属正确有效;根据行业税源监控分析工作需要,对纳税人产品行业进行必要的归并,形成相应的税源监控行业。 第四条 纳税人产品行业目录依据国家颁布施行的国民经济行业标准,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产(商)品(项目)、产品用途、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细化修订。纳税人产品行业目录由市局确定后公布。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需新增的,应填写纳税人产品行业变化申请表,报市局审定、增加、公布。 (一)行业类别:共分为5级,前4级为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小类,最后1级为宁波细类。宁波细类原则上工、农、矿业类纳税人按生产的产品、用途,结合其生产经营方式、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进行细分;商贸类纳税人按经营方式和经营商品进行细分;服务类纳税人按经营项目进行细分。 (二)行业名称:前4级为国民经济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名称,最后1级名称通常为纳税人生产经营产(商)品或经营项目名称。 (三)行业代码:共7位,由1位英文字母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依次代表国民经济门类(英文字母)、大类(前2位阿拉伯数字)、中类(第3位阿拉伯数字)、小类(第4位阿拉伯数字)和宁波细类(最后2位阿拉伯数字)。 第五条 税源监控行业目录根据行业评估模型所依据的经济税收规律适用范围,对纳税人产品行业进行合理归并确定,由县级局公布。 (一)行业类别:共分为3级,分别表示该行业所属区域、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监控行业类别。 (二)行业代码: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依次表示为区域码(前2位,按CTAIS中机构代码第6、7位编制)、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码(第3、4位);本地行业码(最后3位,按先后顺序编制)。 (三)行业名称:前2级分别为县(市)区名称(原则上以2个中文表示)和国民经济行业大类名称,第3级名称由县级局确定。 第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对纳税人产品行业目录进行重新修订或修正: (一)因国家重新修订或修正国民经济行业,原有基础依据发生根本性变化或部分变化时,需对纳税人产品行业类别、行业 名称、行业代码进行重新编著或部分调整的; (二)因税收征管决策发生变化,原有纳税人产品行业类别全部或部分不适用于实际征管需求,需重新确定纳税人产品行业类别、行业名称或对部分纳税人产品行业类别、行业名称作出调整的; (三)因实际征管需要,增加、删除、归并、细分纳税人产品行业类别的。 第七条 纳税人产品行业应按以下准则,根据前后顺序优先原则鉴定归属。 (一)1个主营行业和1个兼营行业鉴定原则。即每个纳税人只能鉴定为1个主营行业或1个主营行业和1个兼营行业。 (二)按纳税人产品行业目录宁波细类鉴定原则。即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方式、实际生产经营产(商)品(项目)、产品用途、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为依据,按纳税人产品行业目录宁波细类鉴定纳税人产品行业归属。 (三)优先鉴定增值税征税范围行业原则。即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多种流转税征税范围情况时,除房地产业、金融业外,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生产经营产(商)品(项目)为依据,鉴定纳税人主营行业。 (四)50%生产经营收入比例鉴定原则。即纳税人生产经营多种产(商)品(项目)时,以达到或超过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收入50%比例的产(商)品(项目)为依据,鉴定纳税人主营行业。 (五)收入比例最高鉴定原则。即纳税人生产经营多种产(商)品(项目),各种产(商)品(项目)的生产经营收入均未达到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收入50%比例,以生产经营收入比例最高为依据,鉴定纳税人主营行业。特殊情况下,可以税收贡献度最高为依据,鉴定纳税人主营行业。 第八条 税源监控行业按每个纳税人只能归并到1个主营行业或1个主营行业和1个兼营行业的原则鉴定。 第九条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纳税人产品行业目录修订工作。县级局从事行业税源预警分析部门负责纳税人行业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人行业鉴定工作,并负责纳税人产品行业归属最终审定及税源监控行业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纳税人行业鉴定的实地调查工作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税收管理员应对与行业属性相关的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进行详细调查,提出产品行业归属初步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各地应切实加强纳税人行业鉴定日常管理工作,制订纳税人行业鉴定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新登记纳税人行业鉴定,及时发现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行业的变化,并予更正,确保纳税人行业归属有效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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