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收政策不断完善,房地产业税务管理的不断加强,打击房地产业偷漏税的手段不断严厉,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风险的广度和深度在进一步加强。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将房地产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进行列举并就涉税风险的化解策略作一提示。 一、涉税问题列举 如某商城低价销售关联企业及投资人商铺141套,建筑面积8200㎡,采取低价销售少计销售收入4,841万元的方式逃避地方税收。按税法规定应补缴少计销售不动产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并补缴税款滞纳金。 低价销售金额=(正常销售均价-低价销售均价)*低价销售面积 (二)住宅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三)支付地价费用无合法凭证 (四)多计开发成本 (五)、建安成本畸高 (六)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无成本对象 (八)现金捐赠超标准税前扣除 (九)项目列支愈期借款利息 二、涉税风险因素分析 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风险的原因是税收政策滞后,税收管理不到位,纳税人纳税意识等原因造成的。目前,房地产业是高收入,高所得,高税负,高风险的行业,房地产业的税收存在的问题已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税务机关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的措施不断出台,如项目管理,信息比对,一体化管理,以票控税,清算管理,纳税评估等。打击房地产业偷漏税的税务检查也不断加强,房地产行业已经连续多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 目前,国税总局已有对土地增值税立法的计划,藉以消除土地增值税缴纳计算和程序灰色空间。大型房地产公司有好几十家上下游关联公司,装修、建筑安装等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发票都可以被利用为提高成本的工具。假成本、假发票的基本操作手段也在国税总局的关注之下。国税总局稽查注意到了关联公司之间的问题,调查不仅针对房地产企业,也对其下属子公司和关联企业逐个进行调查。 三、涉税主要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有向主管地税机关说明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此理由应当符合经营常规,如因公司资金紧张急于变现,或能够找到当地同期同类转让价格相当的房产作为参照物等等。否则,由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可能会遇到税务机关调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收的账款(预收售房款)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将预收账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都会增加涉税风险。房地产企业应加强以上项目的核算,减少涉税风险。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房地产企业的商业行为如果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不管这种行为在法律、财务或商业上是否合理,在税务上都有可能被认为不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三)支付地价费用无合法凭证的涉税风险 (四)多计开发成本的涉税风险 2、以公司名义购置建筑材料列入装修费用。一是供货合同在工程竣工且销售的情况下签订和采购,与事实不相符合;二是简单装修售房条件下,少量的装修工程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于情理不符:三是购置的建筑材料(甲供材料)未有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显然,该项装修支出也不会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3、后期绿化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四)建安成本畸高的涉税风险 2、从财务核算角度看,合同标的金额就应当是开发成本的金额,所以,该金额对于财务核算及涉税事项意义重大,应是税收审核所应关注的首要因素。从理论上说,合同标的金额应与最终的支付金额完全一致,但由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一般会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差额,所以,最终确定的金额应以实际收支的金额(企业收到发票的金额)为准。成本项目有4种状态:一是有合同又有发票,应该确认成本;二是有合同无发票,可以暂时确认成本,但最终应以实际支付金额确定成本;三是无合同有发票,一般情况下将不予确认成本;四是无合同无发票,不能确认成本。从这4种状态可以看出,一个成本项目的支出缺少了合同金额就基本失去了确认的可能。 3、以上简析可见,该项目工程建安成本畸高,涉税风险极大,若地方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有可能补缴巨额的税金,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开发商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或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鉴证报告》有问题,或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税务部门应按核定办法扣除开发成本。如深圳市2008年商品房建安造价标准为1,540元/㎡(深地税发[2007]206号),地税部门将制定《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造价表》又没有正当理由,地税部门也将按核定办法予以扣除。 (五)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无成本对象的涉税风险 在核算开发产品成本时,不分成本对象一把结转,期间费用也不按成本对象归集,完工产品也不管销售与否统统结转成本。对房地产开发产品的主要成本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性的规定:即属于该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可直接摊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分摊,再将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由此可见,不分成本对象归集分摊成本和核算税前成本扣除,都要作纳税调整。 (六)高转开发成本的涉税风险 (七)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四、防范化解涉税风险的措施 (二)实施税务风险评估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三)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四)自我约束控制风险 2、化解涉税风险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操作,把具体业务做实、做细,将涉税风险化解到最低水平, 3、进行税收筹划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进行必要、合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把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节税操作,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佳的、合理的筹划方案,并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4、进行必要的账务调整纳税自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导致新的错误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为了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新的、重复的错误发生,必须做好补退税后的调整账务工作,使错账得以真正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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