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苏地税规[2010]2号 2010-03-1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省局对1994年以来省局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2件)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补充通知(苏地税(94)014号)。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免营业税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苏地税发(1994)071号)。 3.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苏税一[94]15号)。 4.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苏税一[94]021号)。 5.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税外(94)031号)。 6.关于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1995)031号)。 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外纳税人承包我省跨县(市)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032号)。 8.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042号)。 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060号)。 10.关于营业税、资源税政策性减免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1995)187号)。 1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219号)。 1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中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001号)。 1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发(1996)005号)。 1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006号)。 1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丹徒县大港汽渡营业税纳税地点等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1996)42号)。 16.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62号)。 17.江苏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1996)103号)。 18.关于动植物检疫局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苏地税函(1996)134号)。 1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动植物检疫局等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1996)250号)。 2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009号)。 2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承包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1997]012号)。 2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031号)。 2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单位代收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1997]033号)。 2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苏石油勘探局所属单位为本油田提供劳务免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1997]165号)。 2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系统工程界定免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1997]268号)。 2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054号)。 27.关于免征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中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123号)。 28.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1999]323号)。 29.江苏省地方税局关于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发[2000]125号)。 3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22号)。 3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1]272号)。 3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6]201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3件) 1.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一(94)078号)中有关营业税的内容。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005号)第六条、第八条。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苏地税发(1996)07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苏地税发[1998]04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一)项。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四)(苏地税发[1999]07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 6.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131号)第三条第(十五)项、第六条第(一)项。 7.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128号)第二条。 8.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苏地税发[2001]72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 9.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2号)第三条。 10.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5]156号)第二点第(一)项;第二点第(六)项中有关营业税的内容。 1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44号)第六条中“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与转包方不需再提供项目信息。(二)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工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中“但纳税人从事跨省移动建筑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营业税地点为: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1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6]209号)第七条中“对在境外提供的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3.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06]3号)第五条第二款中“4、但分包人(转包人)进行再分包(再转包)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给再分包人(再转包人)的价款。5、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明的设备的价值”;第五条第四款中“11、外汇转贷业务。对金融企业直接向将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再贷给境内企业,可以扣除其支付的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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