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就纳税人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所得税的处理 转让应交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所得税优惠规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和国债利息不同,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有特别的规定,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未到记息期转让国债隐含利息可确认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滋生利息为国债利息收入,而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比如A企业2X11年1月1日购买2X11年第一期记账式国债(10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40万张,票面年利率10%,每张面值100元,成本价100元/张;次年1月1日出售票40万张,出售价115元/张。 国债利息收入=40×100×10%×1=400万元 国债转让产生的所得=40×115-400-40×100=200万元 如果不是国债而是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0 地方政府债券转让产生的所得=40×115-40×100=600万元 二、营业税的处理 国债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69号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须征收营业税。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在处置时纳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2009年新营业税政策颁布实施后,取消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者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将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因此,纳税人收到债券利息时并不须要申报纳税,而是在纳税人卖出债券时把收到债券利息作为债券的购入价的减项,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申报纳税。如果纳税将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券利息收入如何申报纳税尚无规定,笔者认为比照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处理。 如果纳税人是个人则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按上例,假设A企业持有期间获得了200万元的利息收入。 国债转让“金融保险业”营业税=(40×115-40×100)×5%=30万元 地方政府债券转让“金融保险业”营业税={40×115-(40×100-200)}×5%=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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