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押运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9]280号 1999-06-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押运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1999]6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为金融单位提供车辆及护卫服务,对该公司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押运到目的地取得的押运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比照本文执行;以前执行中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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