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2]53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08
摘要:对试点纳税人中非共管户,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领购、尚未使用完毕的发票,纳税人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允许其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534号              2012-10-0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新发票停止供应时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试点纳税人中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户(非共管户),地税部门一律停止供应地税发票,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等相关软件中取消纳税人领购发票资格。若纳税人是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地税部门不再接受其申请印制。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印制完工的冠名发票,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直至库存发票领购完毕,但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

  二、关于旧发票缴销时间。对试点纳税人中非共管户,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领购、尚未使用完毕的发票,纳税人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允许其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对试点纳税人中非共管户,2013年元月份仍没有主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要逐户通知其来办理。2013年1月31日前,地税部门必须完成所有试点纳税人中非共管户的旧发票缴销工作,并逐户完成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等相关软件中电子数据的处理工作。

  三、关于同时使用国税、地税发票纳税人的管理。对试点纳税人中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户(共管户),其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继续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向其正常供应发票,但要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等变化情况,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税控装置后台管理系统等相关软件中,及时调整其领购发票种类、数量、开票项目等。要辅导和督促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正确核算营业税应税收入。

  四、关于税控装置的管理。对试点纳税人非共管户,在办理纳税人发票缴销手续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在税控装置后台管理系统等相关软件中,为其办理税控装置的注销手续。2013年元月1日前,对所有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共管户,无论是否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其税控装置的注销手续要办理完毕,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虚假开具发票。

  五、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开展宣传,以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为主要载体,通过刊登公告等形式,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领购等手续。地税部门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如领购资格、领购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项目的,也要及时告知纳税人。要利用办税服务厅“营改增”纳税人服务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