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性 统一规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否会导致对东西部地区的不公平?笔者认为不会。参照国家发达地区收入水平和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标准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公平。经济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性支出在全国而言肯定是最高的,那么根据这一标准制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对欠发达地区而言显然更有利。如果要谈不公平,那么唯一可能不公平就是对发达地区的不公平。可是这种不公平也是不存在的,因为税前扣除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就是参照经济发达地区相关经济指标,已经充分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的生活成本和收入水平。发达地区物价相对较高,生活成本也较高,但收入也较高,所以以其为标准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东部地区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810元。很显然,如果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定为3000元,那么意味着大部分工薪阶层都要纳税,在调节分配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受到严重的限制。而如果将其定为4000元,就能充分照顾到低收入群体,能够更好的发挥调节分配的作用。 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不仅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而且也适用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全国统一,不仅能够实现税负的公平,而且积极作用明显。全国统一标准可以总体上反映了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而言,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虽然收入也相对要少,但中西部地区的税负相对而言是比东部要轻,对于人才的流动有一个导向的作用。全国标准统一还能有效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因为若地区扣除标准不一样,纳税人有可能利用这种差异进行避税,而就全国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我国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然和必要的。 反观假使全国实行多个标准,其依据无非是中国的经济发展部平衡,要区别对待。这种理论在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道理,其实不然。因为要是区别对待,那么全国究竟要划分多少个标准是个问题,每个标准是多少也是个问题。不同地区标准不一,甚至不否认会出现同一地区内可能有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这在税收征收和管理上会带来巨大不便,不具可操作性,而且可以预见的是无论怎么区别对待都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即使按有人说的,全国不实行统一,也不实行过多的标准,只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划分3个左右的标准。这种观点也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如果对欠发达地区制定过低的标准,对较发达地区制定较高标准,那么会加大贫富地区的税后收入的差距。如果各地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样,对人才的流动会产生巨大影响,不同地区的税务协调就会存在难度,税收环境不再公平,这不仅会对税务征收工作带来难度,也不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指数化 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根据最近几年的CPI变化趋势以一个适宜的周期加以适当调整。比如以两年或者三年为周期,在一个周期末根据上个周期CPI涨幅和下个周期CPI的预测趋势确定一个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这样能够使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不断得到调整。也可以考虑授权国务院适时调整税前扣除标准,有效减少通货膨胀对居民生活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对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结 语 “十二五”开局之年,如何贯彻“十二五”规划,促内需、保民生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个人所得税恰恰衔接内需和民生,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税负合理,民众的消费能力就会增强,内需也就能得到扩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必须建立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并且通过财政补助以及社会保障,使得民生得以保障。 笔者在文中简单的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界定以及统一性和指数化问题,也是对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点点意见,以期能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法制完善贡献自己绵薄之力。笔者期待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能够充分考虑民间的声音,尤其是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这一牵动无数纳税人的心的重要内容。相信我们的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会充分利用此次修改机会,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从而为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法律支撑。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选)[5] 一、关于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注释】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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