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之我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元双 人气: 时间:2012-12-01
摘要:  引 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性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全国统一和地区有别各有利弊。在当前情况下,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更为合理,也更加现实。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全国采用统一标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税收公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恰恰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制定统一的标准,只要设计的税前扣除标准科学合理,那么税收公平就能实现。

  统一规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否会导致对东西部地区的不公平?笔者认为不会。参照国家发达地区收入水平和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标准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公平。经济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性支出在全国而言肯定是最高的,那么根据这一标准制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对欠发达地区而言显然更有利。如果要谈不公平,那么唯一可能不公平就是对发达地区的不公平。可是这种不公平也是不存在的,因为税前扣除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就是参照经济发达地区相关经济指标,已经充分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的生活成本和收入水平。发达地区物价相对较高,生活成本也较高,但收入也较高,所以以其为标准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东部地区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810元。很显然,如果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定为3000元,那么意味着大部分工薪阶层都要纳税,在调节分配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受到严重的限制。而如果将其定为4000元,就能充分照顾到低收入群体,能够更好的发挥调节分配的作用。

  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不仅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而且也适用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全国统一,不仅能够实现税负的公平,而且积极作用明显。全国统一标准可以总体上反映了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而言,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虽然收入也相对要少,但中西部地区的税负相对而言是比东部要轻,对于人才的流动有一个导向的作用。全国标准统一还能有效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因为若地区扣除标准不一样,纳税人有可能利用这种差异进行避税,而就全国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我国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然和必要的。

  反观假使全国实行多个标准,其依据无非是中国的经济发展部平衡,要区别对待。这种理论在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道理,其实不然。因为要是区别对待,那么全国究竟要划分多少个标准是个问题,每个标准是多少也是个问题。不同地区标准不一,甚至不否认会出现同一地区内可能有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这在税收征收和管理上会带来巨大不便,不具可操作性,而且可以预见的是无论怎么区别对待都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即使按有人说的,全国不实行统一,也不实行过多的标准,只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划分3个左右的标准。这种观点也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如果对欠发达地区制定过低的标准,对较发达地区制定较高标准,那么会加大贫富地区的税后收入的差距。如果各地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样,对人才的流动会产生巨大影响,不同地区的税务协调就会存在难度,税收环境不再公平,这不仅会对税务征收工作带来难度,也不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指数化
  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固定的,这样统一的硬性的标准虽然是当前情况下的尚未产生过大的负面效应,但是从客观角度来看,它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够人性化的。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是调节社会分配,而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就是社会分配的动态化,以静态的标准调整动态的变化,效果肯定会打折扣。制定和调整工薪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目的就是避免对居民基本生活费征税,从而能够有效的保证居民必需的生活成本不被纳税。但是现实情况若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今年我国的CPI居高不下,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已经发生较大变化,那么硬性的税前扣除标准可能已经接近或超过相当一部分居民的生活成本,也就难以达到应有的目的。这种标准与物价指数脱钩,难以克服应物价上涨实际上会带来“隐形增税”。这种隐性增税“不仅违反了财政议会主义的宗旨,而且加重了低收入者阶层的负担,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因此,现代税法中应当设置自动减税调整装置”。[4]

  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根据最近几年的CPI变化趋势以一个适宜的周期加以适当调整。比如以两年或者三年为周期,在一个周期末根据上个周期CPI涨幅和下个周期CPI的预测趋势确定一个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这样能够使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不断得到调整。也可以考虑授权国务院适时调整税前扣除标准,有效减少通货膨胀对居民生活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对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结 语
  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关系到广大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当前学界和社会对税前扣除标准的关注也是相当高的,它的调整已经不仅仅是法律的修改问题,还是重要的社会性问题。

  “十二五”开局之年,如何贯彻“十二五”规划,促内需、保民生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个人所得税恰恰衔接内需和民生,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税负合理,民众的消费能力就会增强,内需也就能得到扩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必须建立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并且通过财政补助以及社会保障,使得民生得以保障。

  笔者在文中简单的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界定以及统一性和指数化问题,也是对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点点意见,以期能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法制完善贡献自己绵薄之力。笔者期待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能够充分考虑民间的声音,尤其是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这一牵动无数纳税人的心的重要内容。相信我们的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会充分利用此次修改机会,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从而为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法律支撑。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选)[5]

  一、关于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2384元/月。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作者简介】 
    李元双,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全国人大法工委: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1-04/25/content_1653736.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1日。 
  2. 参见http://database.ce.cn/district/sy/index.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16日。该段数据是根据中国经济网公布的数据整理和计算而来。 
  3. 徐恒杰:《我国贫困标准应尽快与国际接轨》,http://theory.people.com.cn/GB/14662306.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该文就指出我国目前的贫困线标准与世界银行的标准相比,标准低了一半以上。如果参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再确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就不难得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2000元显然过低,即使为3000元偏低。而按照有关学者的3300元来算,仍然偏低。笔者认为4000元是最佳标准。 
  4. 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5. 摘自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1-04/25/content_1653736.htm,最后访问时间为2011年6月10日。因为本文的主要观点是针对该《个税修正案(草案)》而提出的,附上草案部分内容,便于读者比较研究。

   【参考资料】 
     [1] 刘剑文、熊伟主编:《财政税收法 (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3] 吴建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载《湖南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 和志刚:《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优化》,载《经济师》,2010年第7期。 
  [5] 姚东明:《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D],黑龙江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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