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和监控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红霞 张艳 人气: 时间:2012-12-14
摘要:公司新建的办公大楼安装了CK报警设备和监控设备,在计算房产税计税依据时,会计对CK报警设备和监控设备是否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产生了疑问。是否作为计税依据,应根据设备的性质与功能具体分析。 ...

    公司新建的办公大楼安装了CK报警设备和监控设备,在计算房产税计税依据时,会计对CK报警设备和监控设备是否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产生了疑问。是否作为计税依据,应根据设备的性质与功能具体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参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第三条关于“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CK报警设备和监控设备应属于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智能化楼宇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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