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06]66号 2006-06-06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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