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和工程项目管理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2]129号 2012-06-25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 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是项目业主委托工程总承包方进行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总承包方将项目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一定年限内向投融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和合理回报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方式。 (一)投融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移交项目业主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项目业主立项的工程项目,由投融资方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或施工,无论投融资方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均作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其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计税营业额为投融资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投融资方将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投融资方收讫项目业主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工程项目管理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 工程项目管理,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受项目业主(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项目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工程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的管理工作。 (一)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计税营业额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用、管理费用、勘察、设计、监理费用、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违约金等收入。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中的建筑工程施工通过施工招投标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的,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计税营业额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勘察、设计、监理费用、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违约金等收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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