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下午两点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情况说明会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
财政部关税司司长王伟(财苑)表示,七项税收政策促进投资和贸易,具体为:
促进投资方面,主要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激励等2项政策;
促进贸易方面,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进口环节增值税、选择性征税、部分货物免税、启运港退税试点等5项政策。
上海自贸区重新引入资产评估增值所得递延纳税政策
1、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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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王骏点评:政策情况下还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发布财税字文件明确具体的政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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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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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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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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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
王骏点评: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适用该政策,该政策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又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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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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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王骏点评:并非仅仅还适用于非货币资产出资,估计也会推广到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其他重组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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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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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王骏点评:对所得予以递延,分期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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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策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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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王骏点评:上述两套政策目前均已废止,上海自贸区的相关政策与其有一定的渊源,但并非简单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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