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旅游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经研究,现将旅游业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 (一)适用税目 1.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以及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从事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游艺项目,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沙滩摩托、照相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纳税人从事漂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营业额 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前述交通费是指旅游企业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等。 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旅游企业必须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相关业务的税务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计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依据。 2.旅游企业替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客票,若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可以该客票复印件作为营业税扣除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旅游企业报送相关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游客名单、支付票款的结算凭证等有关资料。 3.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费用,若有商业折扣,应以扣除商业折扣后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实际支付费用金额与票面金额不符的,须保留相关证明备查。 4.旅游企业应及时取得扣除凭证,对自旅游者启程之日起超过180天仍未取得扣除凭证的,不得再作为准予扣除项目扣除。 (三)征收方式 根据旅游企业的核算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分别确定其营业税的征收方式。 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企业,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按期编制财务报表。 (2)实行单团核算。即以每一旅游团队为单位核算其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营业额。在每一旅游团队的营业收入和支出费用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凭证编号,使得每一旅游团队收入与发生的住宿、餐饮、交通、门票等支出费用记账凭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团款收支结算明细表或旅游团队报账单应与有关扣除项目凭证、银行结算凭证等相互吻合。每一旅游团队旅游合同(应包含报价、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等)和旅游行程单要随同该团队取得的营业收入装入同一记账凭证,提供的支出费用凭证能证实是本次组团或接团时期内实际发生费用时取得的,发票的地点和项目能做到与旅游合同或旅游行程单内容一致。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旅游行程单及团款收支结算明细表或旅游团队报账单。 (4)能妥善保管旅游合同或协议(含与异地旅游企业所签合同或协议的传真件)等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旅游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收入类型,分出境游、国内组团游、国内地接游分别申报营业税。 2.对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旅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对其开展纳税评估,对经纳税评估发现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企业,其营业税按下列方式实行核定征收: (1)对能准确核算营业收入但各扣除项目扣除率高于规定比率的旅游企业,按规定比率核定扣除项目金额。前述规定比率为:出境游和国内组团游扣除率为80%,国内地接游扣除率为85%。扣除率=扣除项目金额÷旅游营业收入。计税营业额=旅游营业收入×(1-扣除率)。 (2)对不能准确核算营业收入的旅游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计税营业额进行核定,其当月申报纳税的计税营业额不得低于其开票金额的50%。即企业月核定计税营业额高于当月开票金额50%的,按核定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企业月核定计税营业额低于当月开票金额50%的,按开票金额50%作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旅游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营业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旅游企业,若其不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三、本通知所称旅游企业为经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游船企业。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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