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办发[2005]12号 2005-3-9 税屋提示——
1.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各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中反映的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0万。 二、小规模企业年累计开票金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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