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份热点难点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来源:宁夏国税 作者:宁夏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3-11
摘要:1、问: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是否构成现行 营改增 政策规定的非营业活动的概念? 答:不构成 非营业活动 的概念,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问: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是否构成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非营业活动的概念?
    答:不构成“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

    对于该条的理解应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员工的职务性工作,不属于非营业活动范围,应属于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问: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3、问:对经营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4、问:公司安置一批残疾人,享受了一些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时多享受其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多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61号)号相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纳增值税总额。

    5、问:我公司为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和营业额均不超过两万,但是销售额和营业额相加就超过两万了,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暂免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

    6、问: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为该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7、问:“营改增”专用设备及服务维护费用如何抵减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8、问:供电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保证金,逾期未退还。这笔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9、问: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得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10、问: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单项计算的,那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单项计算还是汇总计算呢?
    答: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汇总计算,即全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12、问:我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请问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可以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果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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