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2014-07-01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7%。 二、“广告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4)”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10%。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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