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为什么要扣除这部分呢?什么是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 【回复内容】因为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要扣除。 例如:2009年7月1日,A公司以105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09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09年10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 2、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1/4=12.5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即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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