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将域名转让定性为无形资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可能性,以及三种定性情况下如何对跨境支付的域名转让所得征税。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减少征纳双方对跨境域名转让所得如何征税的争议,增加企业经营的确定性。 域名转让是现代商业社会一种常见的行为。但是,对于跨境转让域名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国内几乎没有相关的研究。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域名转让交易比较零星分散,而且大多数所涉及的金额很小,没有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重视。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案例是关于某境外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转让一个知名的域名,该域名对应的网站访问量巨大,可能带来的潜在收益也很大,因此,域名转让费的金额较大。对于该笔域名转让费是否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与企业均不确定。笔者试图对该笔款项是否应该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做出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借鉴,同时就如何完善国内相关法规提出参考意见。 一、域名的性质 如果其他机构或个人希望使用该域名,就必须向先注册的企业购买该域名。但是,域名注册成功并不代表注册者拥有了该域名的永久所有权,注册者所拥有的仅仅是对该域名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使用权,期满之后,注册者还需要对该域名不断续费,才能持续使用该域名。 2. 物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坚持认为,物权是一定的权利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财产利益并有排他效力的权利。域名首先当然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排他效力,同时又具备实在性、确定性和特定性,因而具有可直接支配性。这样,域名即可构成物权的客体,域名权当然就是一种物权。[3] 笔者认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它是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独有的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同时,域名也是一种智力成果,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使代表自己公司的域名简洁并具有吸引力,以便使公众熟知并对其访问,从而达到扩大企业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的目的。域名不是简单的标识性符号,而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知名度的表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各国立法尚未把域名作为专有权加以保护,但国际域名协调制度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制定,这说明已经倾向把域名看作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然而,鉴于国内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域名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未明确域名转让就是转让无形资产,在本文的分析中,仍考虑域名转让费在被认定为不同性质的所得时的税务处理。 在本文中,我们区分三种情况来对域名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但是,中国与日本、美国、法国等国的税收协定中的财产收益条款都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出让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我国对外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中是将其他财产的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归于来源国的。 然而,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如何判断无形资产转让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并没有像其他条款一样做出明确规定,也给协定的适用带来一定的问题。域名转让费的发生国到底是支付的一方,还是负担的一方,或是在转让协议签署的一方,协定及注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按照协定适用的一般原则,应该参照缔约国的国内法去解释。遗憾的是,我国的国内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将无形资产所得归为动产所得去判断,则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也没有征税权。 实际上,即使税收协定明确规定无形资产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归属于支付转让费的企业所在国,由于我国的国内法并没有明确此类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内法与税收协定孰优原则去判断和处理,我国也不能对该笔所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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