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建筑业近年来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收入也逐年增加。尽管如此,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仍有一些尚待加强之处,尤其是纳税人采取“甲供”方式的增多,给税收征管造成一定难度和风险,不得不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建筑业“甲供”概念 二、税收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两条例外原则,即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来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装饰劳务不适用于第十六条。 三、甲供方式下存在的税收风险 2.纳税人有意采取甲供材方式规避税收。之所以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甲供材现象,一方面由于甲方出于对材料质量的把握上考虑;另一面最近两年我省实施的建筑业“以票控社保费”政策的执行;但更重要一方面,是纳税人主观上存在着侥幸心理,利用税务机务对甲供材方式难以控管和不易掌控的不利局面,往往采取甲供材料不申报等方式有意偷逃国家税款,影响建筑业实现应有税收。 3.未按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建筑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承建形式,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进行工程结算。但是,部分纳税人出于相关利益上考虑,并未就所提供的原材料等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此留下了偷逃税款的隐患。 4、甲供设备未按规定认定。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在建设方提供设备的情况下,设备可以不做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设备”条件的进行认定,否则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扣除。然而从我省近年认定情况来看,纳税人申请“设备”认定的是屈指可数。甚至有些纳税人自行归集“设备”,自动将其归集的“设备”不计入营业额,造成营业税税基减少,从而造成少缴税款或漏缴税款的可能。 (二)税务管理方面 2.疏于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甲供材行为比较隐密,主要是部分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在合同中体现此部分内容,因此,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也极不易发现,加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较差等因素,这样就会形成实际征管中普遍存在漏征漏管的现象,使国家税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3.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方式。(甲供材、设备认定、装饰工程)一是甲供材行为税务机关并未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二是设备认定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三是装饰装修行为在实际征管中无法掌握。 4.事后管理难以进行。由于建筑业往往是非机构所在地施工,加上甲供材料及设备这种结算特点,即使施工企业回机构所在地后进行税务稽查,但由于甲供设备及材料没有进行结算,如果不对建设方进行同时进行检查,在财务账面上往往不能反应出其真实情况,所以也不能得到真实有效的稽查结果,使得事后管理难以进行。 四、应对策略 (二)规范甲供行为税收政策,出台统一有效的标准 二是规范“甲供设备”认定标准。目前我省虽然提出了对甲供设备进行认定的相关要求,但是并未明确依何标准对设备加以认定。使基层在实际征管中无从把握,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可发文明确,依据最新相关部门出台的“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做为税务机关认定的参考和依据,以减少税企之间的认定偏差,减轻税收风险。 三是统一装饰劳务内容。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用,然而这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无法掌握。而据了解,虽然《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对建筑装饰活动予以了描述,但是,由于前两者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税务机关不易掌握,而后者应是税务机关经常用到和容易把握的,所以,建议税务部门在对装饰劳务进行认定时,最好统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为标准,以减少风险和损失。 四是从建筑物项目登记管理的源头入手。要求甲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是必须注明甲供材料和设备的金额。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建造合同的工程总造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相关税金,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能会给施工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与此同时,在施工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或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必须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是否有甲供材料或设备的证明,如果有材料,必须按规定计入应税营业额缴纳税款,如有设备,必须进行认定。但此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建设方是否有义务提供甲供材料和设备的证明,需要进行确认。 (三)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惩偷漏税行为 资料提供:辽阳市局、锦州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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