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函[2004]422号 2004-10-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作废。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登记复印件;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进口设备清单; 6、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7、《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 9、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财税字[2004]101号文件规定仍需提供的); 10、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11、验资报告;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含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业务。报批资料为: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4、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除外);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财税字[2004]101号文件规定仍需提供的,生产企业除外); 6、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7、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8、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9、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条款废止]《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核签和出口卷烟免税的核销业务。报批资料为: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核签: (1)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 (2)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按出口企业提出的准购申请,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后所生成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出口卷烟免税的核销: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已出具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四、[条款废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第三条所指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50%的。报批资料为: 1、生产企业提出的“请准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申请报告”; 2、市、州局退税部门对该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调查核实后,写出“请准予” 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所指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业务。报批资料为: 1、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应提交“申请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报告”; 2、《新成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审批表》(见附件一,另将表式放置在35号服务器/省局下传/出口退税下)。 六、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所述特殊原因的。报批资料为: 1、企业提出的书面申报申请; 2、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 3、主管退税机关的调查报告; 4、逾期未申报出口业务报批表(见附件二,另将表式放置在35号服务器/省局下传/出口退税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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